南京市侦探调查,南京婚姻调查公司,南京私家调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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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嘉团队

时间:08-05 来源:南京市侦探调查 点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遭遇配偶有婚外情的时候,都会千方百计搜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采用跟踪、盯梢、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甚至上门捉奸等手段,以为这样就能让那个可恶的家伙“净身出户”。其中,有的人因为自己能力有限,凭借自己的一己之力无法“取证”,就听信网络广告的宣传,“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高薪聘请所谓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帮助自己调查取证。那么,这些所谓的“私家侦探”真的靠谱吗?他们收取巨额费用调取来的所谓“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呢?我们今天的节目,就从近日南京西湖法院的一个判决说起。两个在互联网上巧舌如簧吸引客户、把自己包装成“婚外情克星”的“私家侦探”,靠着跟踪、定位、等手段,帮助自己的客户获取了一些对方车震、开房等“证据”。而他们自己,却因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3万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钱江晚报》报道,近日,南京西湖区人民法院判了两个“私家侦探”,一个30岁,一个35岁,他们经营着一家“咨询公司”,实际上主要业务是帮人家。

  但是,“行踪轨迹”属于公民很敏感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行踪信息就构罪。

  这一回,“私家侦探”赵某、王某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3万元。

  说起他们的“营销”技巧, “套路” 还是蛮深的。他们在很多情感网站发软文,虚构了一个离异女性维权的故事。文章说的是一个“被离婚”的女人,她深知是因为丈夫有了小三而苦于没有证据,然后通过他们的公司成功获取了丈夫出轨的证据,在财产分配上获得了很大的倾斜。

  另外,他们还在知名搜索网站投放广告,只要网友搜索“”“私家侦探”“寻人寻址”等类似关键词,这家咨询公司都会跳出来。

  所谓调查的主要手段就是全程跟踪,根据跟踪的难度和时长确定收费,基本上2万元起步。

  警方后来查实的5起案件,都是客户提出婚外情的调查。客户向该咨询公司提供对方的各种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车牌号等等。

  然后,调查员开着公司的路虎或者奔驰车开始跟拍。为了防止跟丢,有时候他们还在被跟踪对象的车上安装GPS定位装置。

  有意思的是,这5起案件大多数是丈夫查妻子的出轨。调查员有的最后拍到了车震,有的拍到了开房。

  不过,“私家侦探”也有丧心病狂的时候,比如有个丈夫要求查孩子是不是他亲生的,而调查员怎么都弄不到孩子的DNA,最后就做了份假的亲子鉴定报告交给委托人,报告中说孩子非亲生。

  去年8月,这家咨询公司的非法调查行为被警方发现。经查,自2016年底公司成立至案发,该公司非法拍摄公民个人活动视频527段,向委托人提供内含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的日常文字报告28份。同时,他们还以购买、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住宿、户籍、银行开户等公民敏感信息66条,非法获得12.45万元。

  检察官说,“私家侦探”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经过授权是不能调查他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赵某等人不仅安排员工非法跟踪拍摄,而且非法购买他人信息,已经触犯刑律。

  检察官表示,网络上还有些打着“私家侦探”的幌子,实际上是收钱就拉黑的骗子。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其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和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为“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

  看来,所谓的“私家侦探”,本身干的就是违法犯罪的勾当,最终也难免落得个被绳之以法的下场。那么,他们在互联网上鼓吹的,能够帮助婚外情的受害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取得重大“胜利”的证据,真的有那么神奇吗?

  其实,《婚姻法》并没有因为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就应当在离婚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规定。正是这些所谓的“私家侦探”、“调查公司”为了招揽“业务”,故意做出的不实宣传,误导了广大群众,甚至造成了以讹传讹。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过错方的婚外情达到了“同居”或者“重婚”的严重程度,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所说的“同居”和“重婚”,都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而不是 “车震”、“开房”那么 简单。

  另一方面,即使有证据证明“同居或者重婚”,离婚损害赔偿也只是精神抚慰性质,实践中能够赔偿的数额不过几千元、最多数万元,可谓寥寥无几。而根据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只是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哪里有什么“重大倾斜”的规定?

  第三,在离婚案件中,以跟踪、窃听、甚至破门而入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婚外情”证据,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规定,其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您看看,像这样的所谓“证据”,真的像“私家侦探”们宣传的那样,能够帮助婚外情受害人在离婚案件中取得重大“胜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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